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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基层产前筛查率 有效减少出生缺陷的提案
编辑:李欣谕 来源:农工党云南省委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0日


近年来,出生缺陷防治形势仍依然严峻。我国每年大约新增出生缺陷儿近90万例,给患儿带来巨大痛苦,家庭和社会带来了沉重的经济和精神负担。在农村成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因素,对脱贫攻坚后续发展形成威胁。妇女儿童健康是全民健康的基石,也是实现健康中国战略目标的重要支撑。因此,出生缺陷防治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精神,落实《“健康云南 2030”规划纲要》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产前筛查是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的关键。国家卫生健康委2018年出台了《关于印发全国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方案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云南卫生健康委于2019年出台了《云南省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实施方案》,要求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到2022年全省产前筛查率达70%。

但是,全省孕产妇产前筛查工作的推进难度较大。根据云南省级出生缺陷防治管理中心信息统计显示,2019年我省孕产妇产前筛查情况城市134972人,筛查率74.91%;农村184993人,筛查率52.17%,农村低于城市。全省129个县筛查率70%以下的县占62%55%以上的占58.9%55%以下41.1%30%以下的占17.8%。全省平均筛查率为59.8%,筛查率70%以上的达标县只占38%,而且表现为筛查率极度不平衡,筛查率低的县不到3%,高的县达到99.81%。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出生缺陷的防控,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二级防线基本缺失,出生缺陷儿的风险较大,极大地影响到当地出生人口素质的提高。

尽管省基层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和村医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建立了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努力落实出生缺陷二级预防的措施,并建立了云南省的产前筛查工作模式,但农村基层产筛率还是较低,离云南省妇幼健康服务工作主要工作指标产前筛查率2020年达 55%以上、2022年达70%以上还有较大差距。据调查,主要原因是:

一、基层医疗机构缺乏产前筛查条件,政策保障不足,责任难压实。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不具备孕产妇产前筛查技术和设备,医务人员需将受检者血样送上级医院检查,人力成本较大;产前筛查根据孕妇不同情况有不同类别,费用低则200-300元,高达1000元左右,甚至更高,属自费项目,很多基层群众虽然也认识到产前筛查的重要,但费用负担力不从心,侥幸心理占了上风。这些情况,导致国家和地方有关出生缺陷防治的文件未对基层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刚性责任要求。

二、小年龄怀孕,缺乏规范的产检。在基层少数民族地区,小年龄孕妇较多,一般年龄在15-18岁左右,更小的甚至有13岁就怀孕的。这个群体,一般初中还没有毕业就外出打工,脱离了父母的视线,一年以后就怀孕回家生产,也没有规范的产检,临产直接到医疗卫生机构分娩,孕期的检查基本缺失。

三、多孕多育大龄孕妇对出生缺陷防治意识淡薄。多次怀孕育有多孩的孕妇,对我们医务人员的出生缺陷相关宣传教育,基本上没有依从性。接受访谈的妇女反映,她们一般觉得之前没有进行检查一样生育了健康的孩子,对随机发生的唐氏等出生缺陷儿放松了警惕,觉得产筛增加了经济负担,有的老乡甚至认为,就算真的出生了唐氏儿也无所谓,让他自生自灭,因为家里已经有几个孩子了。但是,大龄孕妇发生唐氏儿的几率更高。

四、外出务工,错过了产筛检查的孕周。一大部分群众在外打工,怀孕后回来产前检查的时候基本上都是在20+6天以后,错过了产筛血清学要求的孕周15-20+6。这个也是一个常见的导致基层产筛率低的主要原因。

针对以上情况,特建议:

一、压实责任。按我省孕产妇产前筛检率达70%的要求,已有38%的县(区、市)做到,说明通过努力提高产前筛检率是可以实现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督查引导,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并压实州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机构的责任,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工作机制,织牢出生缺陷防治网。盯紧盯牢每位应检对象,特别是外出务工人员和大龄孕妇,尽最大努力提高筛查率。

二、实行补助政策。建议我省参照国内上海、天津、重庆及浙江、江苏、河北、宁夏等地多年来已为孕妇免费进行产前筛查的经验,实行产前筛查政策补助,在经济落后的县市实行全免费政策,以利全面做好产前筛查工作。

三、充分发挥乡村两级作用。出生缺陷防治重点、难点在农村,乡村两级医药卫生机构最贴近群众。把对群众开展宣传和实施产前筛查作为乡村医共体的重要任务,落实到每一位村医,兑现到每一位应检人员,并纳入绩效考核,根据业绩实行奖励。

四、增加宣传力度,提高科普质量。省层面组织人力编制高质量的出生缺陷防治宣传和科普资料,必须有生动形象的影像资料,提供基层医疗机构使用,以求科普对象产生深刻印象。特别要针对大龄孕妇和早婚早育对象进行科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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