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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云南少数民族村规民约 持续推进社会风俗改革的提案
编辑:李欣谕 来源:省政协常委、农工党党员、省红十字会一级巡视员潘晓玲 发布时间: 2021年02月20日


省政协常委、农工党党员、省红十字会一级巡视员潘晓玲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初始阶段,村民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我国乡村社会基层治理的重要保障。

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总体要求是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其中乡风文明是实现乡村振兴的保障。在推进乡村振兴过程中,村规民约具有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功能,是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乡风文明不可或缺的内容,在社会风俗改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其发挥作用的同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规约内容过于笼统,且存在同质化现象。在村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大部分是由村委会自行制定,但随着关于村规民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印发,一些村民规约由上级政府来组织制定,邻近村的村民规约根据“模板”“样本”进行修改,存在着极度相似的现象,内容往往笼统且千篇一律。比如,在新平县的几个村规民约中,很多都是分为社会治安、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环境卫生、违约处理等几大板块,各板块的内容也大多相似。

二是政策法规替代规约,民俗特色逐渐消失。随着国家从政治安全、计划生育、生态文明、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逐步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规,很多少数民族的村规民约未能体现本民族的特色,在对本民族良风、良俗与传统文化传承的保护上也没有明确的表现,取而代之的是一些政策与法律的条款,导致少数民族的特色风情、民俗等渐渐消弭。在曼阁居民小组的调研中,村规民约第七条仅有“红白喜事,应旧事新办、丧事从俭,破除陈贵就素,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的约定,而未体现出傣族丧葬风俗特色,本村具有民族特色的良风良俗,只能传在口中、守在心中、行在自己的良知中。

三是村民关注度不高,传统文化传承欠缺。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在讨论村民规约或表决时,大部分代表只针对已有条款进行表决,关注重点也多在集体分红、土地确权等现实利益问题上,对规约内容是否符合本村实际风俗习惯,相关条款是否需要修改、如何修改等问题,鲜有提出自己的意见建议。如曼阁居民小组的村规公约中,仅有一条提到“外来户在小组内建房的,楼层不能超过7层,房屋外观必须具有傣家民族特色”,规约较为简单、笼统。而在新平县的几个村规民约中,几乎找不到传承、保护民族文化的条文。

四是法律意识有待加强,部分条款不合法。不少村规民约部分条款存在不合法的情形,在两地的村规民约中均含有“罚款”“处罚”等内容,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强制收取一定的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这种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村规民约无权设定对公民的处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这些规定无疑对村规民约的处罚规定构成限制。

为此,建议: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政府引导作用。村规民约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在制定过程中,应强化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组织领导,细化组织结构,不仅由村委干部出策出力,相关部门也应全程参与,加强引导,指明方向,保证正确方向;规范程序,优化结构,细化内容,减少“模板”“样本”民约。各相关部门在加强备案审查的同时,可通过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组织群众座谈、深入基层调研走访等活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力求村规民约的内容既符合本村风俗习惯,又与村民生活息息相关,让村规民约真正成为村民自治工具,更好引领乡风治理建设。

二、倡导多元参与,优化村规民约内容。一是积极引导村民参与,提升村民对于村规民约的认同感和遵从感。在制定中,村委和村民共同进行,通过开展协商和讨论,使村民有一种参与的主人翁精神,这也是村规民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的前提。二是在制定或修订村规民约时,邀请本地民俗文化传承者、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者、以及具有法学知识的专业人士(学者、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参与其中,规范公约制定,优化规约内容,使得村规民约的制定既不违背宪法和法律规定,也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既发扬民主,广泛参与,集中群众意见,也最大限度地体现本村村民意愿。

三、坚持因村制宜,传承优秀民俗文化。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村规民约应体现各村特色,保护优秀民族风俗习惯,弘扬优秀传统民族文化,特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应细化具体措施,提升保护意识,对主动保护民族文化的行为予以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民族习惯在少数民族村寨村规民约中有着不可替代的约束或激励作用,将优秀民俗文化融入村规民约中,因地制宜,充分考虑本地风俗习惯、历史文化等因素,使村规民约更符合本地实际,最大化发挥村民自治作用,最大化保护传承优秀民俗文化。

四、强化价值引领,营造良好社会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民族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紧紧与德治相结合,将德治内容“具体化”,避免空而无物。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道德评议激励机制,对“好人好事”“见义勇为”、遵规守约的村民给予表彰奖励,发挥道德模范的感召作用,形成守望相助、向德向善的文明新风尚。利用新媒体多渠道宣传本民族本村寨传统美德和时代新风,同时与基层群众法治教育相融合,强化本民族本村寨的优秀民俗与时代新风,追求共同价值引领,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

五、健全管理机制,划定法治红线。健全联合督查机制。强化县、乡、村(社区)各级党组织的领导和把关作用,确保村规民约体现执政党的意志主张,保证基层群众自治的正确政治方向。健全问题清单机制。突出问题导向,划定法治红线,实施法制“体检”,针对当前村规民约工作中存在的制订程序不规范、内容违法违规、侵犯群众合法权益、乡镇备案审查执行不到位、实施流于形式等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出针对性规范要求,将村规民约法制审核作为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全对村规民约的综合评估检验机制。着重对村规民约颁布后的落实情况进行追踪,对不适合本民族本村寨实际或不能有效解决问题的规约及时进行修改修订。

(建议办理单位:省民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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